伴隨着申報方式的改革進步,“提前申報”已經成為企業報關時經常選擇的方式。企業採取“提前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提前辦理單證審核和貨物運輸作業,非布控查驗貨物抵達口岸後即可放行提離,企業通關效率得以提高、通關時間不斷壓縮。
“提前申報”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第十八條規定:
經海關批准,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後,向海關提前申報。
“提前申報”相關管理要求
(一)申報時限
● 提前申報進口貨物應於裝載貨物的進境運輸工具啓運後、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向海關申報。
● 提前申報出口貨物應於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如實申報,並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按照海關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適用時限: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應當有效。貨物提前申報之後、實際進出之前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生調整的,適用貨物實際進出之日的貿易管制政策。
●提前申報的進口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税率和匯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匯率和税率。
●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税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啓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税率。
●進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説明材料;出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海關撤銷原提前申報的報關單。因故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説明材料。
●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和轉關貨物的提前申報比照上述要求辦理,提前申報轉關貨物的轉關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89號)有關規定辦理。
申報期限
普通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自裝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提前申報貨物的申報期限,則是進口貨物啓運後、抵港前或者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提前辦理申報手續。
適用匯率和税率
普通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税率、匯率。
提前申報的進口貨物的匯率和税率,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税率、匯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貨物的匯率和税率,適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税率和匯率。
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税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啓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税率。